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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三证合一”改革实施后质检部门不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问题的调查分析与应对建议

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落地实施。通过跟踪了解发现,由于质检部门同时起不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导致在办理银行开户等业务时受限,成为改革实施后各方关注的焦点,部分地方媒体进行了报道。为理清问题根源,及时妥善应对,山东临沂市工商局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相关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并确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据上述规定,2015年10月1日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范围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15〕 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10月14日,临沂市召开全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座谈会,调度改革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下步工作。市质监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要求各级质检部门“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造成部分个体工商户在设立之初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无法办理以前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才能办理的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等业务,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据了解,质检部门对个体工商户针对这一问题的咨询,答复口径多为“目前已经实行“三证合一”,请向工商部门咨询解决。”截至目前,临沂市工商局未接到个体工商户关于该问题的反映,个别金融机构询问了相关政策规定。据了解,其他各地工商部门在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时,也普遍遇到这一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于法无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国务院制定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也作出了相同性质的规定。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公民的范畴,而不属于组织机构。质检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组织机构代码证申办条件公开信息显示,申办单位分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工会、民办非企业6类,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质检部门向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是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户的法定要件。《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账户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目前各地金融机构在使用字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时,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做法,主要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发文。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目前公示了该局与33个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联合发布的推广组织机构代码的文件。
(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质检部门在“三证合一”改革实施时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六部门《通知》精神,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同时,也不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这一做法符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但是,不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本身不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而是对以往超越《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纠正。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策要求。工商部门是各级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组长单位,也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针对质检部门不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引发的问题,加强与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确定具体的处理措施。根据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建议工商总局、人民银行、质检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停止在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时要求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做法,与质监部门不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现衔接。鉴于目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时间较短,成果应用等后续措施还需要不断加强,且个体工商户数量较大,信用监管模式与企业有所区别,近期不宜推出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改革。
(二)完善法制保障。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需要修订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启动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在国务院职能转变小组的框架下,推动相关部委尽快修订本部门不符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确保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各部门、各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扩大改革红过,释放改革红利。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特别是质监部门不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户应提交材料。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对新闻媒体的追踪报道,工商部门要及时给予回应,避免因政策误读出现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或工商部门工作不利的舆情。
(四)持续跟踪了解。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行业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是否在各部门、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得到应用,掌握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账户等方面问题是否有效解决,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惠及市场主体,激发创业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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