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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封信-转自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4-5 20: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35| 评论: 0|原作者: admin

摘要: 尊敬的各类市场主体: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市场主体应当申报年报。2015年度年报已于2016年1月1日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 ...
尊敬的各类市场主体: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市场主体应当申报年报。2015年度年报已于2016年1月1日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杨凌代理公司,杨凌的代办公司,杨凌的财务公司,杨凌企业代理年检,杨凌企业代办,代办杨凌企业。
       一、应当年报的对象:2015年12月3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吊销的除外)均应报送2015年度年报。
       二、年度报告时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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