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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5:1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证合一”涉税事项办理问答

一、纳税人办理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还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涉税事项?
答:1.补充、补录登记涉税信息;
      2.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
      3.核定发票票种、申领发票;
      4.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发行等。
二、纳税人办理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如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答:

    1.若工商登记与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同一政务大厅,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虽办理了“三证合一”执照,纳税人登记信息由工商局3日内传送到省级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到省国税局,省局进行数据清分后下发至县(区)局,纳税人接到12366短信或电话提醒通知后到指定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办理完营业执照后立即要求办理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应按照要求受理,分事项按规定期限办理,待信息清分传递后在系统中录入。
    2.若工商登记与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不在同一场所,对于纳税人登记信息已传递到税务机关的企业,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办理后续涉税事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于当日退回市局进行手工清分。
    3.若纳税人登记信息未传递到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按照 12366短信提醒或电话提醒通知后到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涉税事项。
    4.纳税人接到短信提醒或电话提醒通知后,仍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后续涉税事项的,不在综合征管系统登记,待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登记。
三、纳税人信息清分有哪些规定?
答:省局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级税务机关,由市级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
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有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省局直接清分至所在市局,各市局按照管户划分原则手工清分至各主管税务机关。
西安市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由省局直接清分到市局,市局手工清分到各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咨询有关“三证合一”问题,应如何答复?
答:对于纳税人的所有涉税咨询,应耐心辅导、解答,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和按照纳税服务规范要求,让纳税人满意。
对个体工商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告知本次“三证合一”改革的范围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按原规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五、如何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
答: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1)变更基础登记信息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持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对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办理清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企业拒不办理的,可依法采取业务限制等方式催促企业。
(2)变更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减轻企业申报负担为原则,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1)2015年9月28日前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2)2015年9月28日前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变更涉税信息,如不涉及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的,持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3.已领取“老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
纳税人持老营业执照(2015年9月28日前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税务登记),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宣传“三证合一”相关政策,由纳税人采取自愿选择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到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未办税务登记证明,以便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六、存量企业经变更登记换发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哪些后续业务衔接?
答:经请示总局,防伪税控系统及相关软件在10月底前升级维护,为确保存量企业办理税务事项的延续性,在实际业务中采取以下原则:
换取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综合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暂不进行变更,待系统升级后,按照“一对一”原则进行变更登记。纳税人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因营业执照号码和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在过渡期间两码均为企业正式编码。系统升级后,税务机关对企业新登记代码和原纳税人识别号合并后,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做好后续衔接事项。
七、“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如需注销登记,如何处理?
答: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一步: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第二步: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对于可以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清税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应尽量做到实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意见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
对于存在疑点不能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应将该情况实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
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3.办理时限
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及存量企业的注销申请,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对于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后,确认风险等级较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
二是对于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八、税务机关获取到纳税人信息后,如何通知纳税人办理后续涉税事项?
答:省局纳税服务处会同省局信息中心对12366信息平台进行了升级,县(区)局办税服务厅接到清分下发的纳税人名单后,发起提醒信息申请,通过12366平台短信通知纳税人,若未收到纳税人回复,由办税服务厅进行电话提醒,对于电话提醒后仍未来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登记,待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并办理后续涉税事项。
九、持原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变更经营地址涉及跨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存量户变更经营地址,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新营业执照,通过工商信息平台推送给国税部门,这部分存量户由省局通过后台比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清分标识,对存量户纳税人跨区迁移(即跨区变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仍按照以前跨区迁移相关流程处理。即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税、注销并打印《税务事项告知》(若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商机关变更信息将迁入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管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税种核定、票种核定(若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管理的纳税人,需重新发行税控相关设备)。
注意事项:仅限跨区迁移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操作。
十、如何使用12366短信平台,查询启动办理涉税事项提醒服务?
答:12366短信平台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模块于2015年10月10日正式启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模块操作人员在工作日每半天查询一次需要发送短信提醒的纳税人信息,并及时处理。对于已发送短信,如超过一个工作日短信状态仍是未回执,则需进行手动回执。
12366短信平台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模块操作手册下载路径:省局FTP://省局各处室/纳税服务处/省局通知、培训、文件/12366短信平台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模块。技术支持电话:029-87695040。
各市局12366短信平台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模块登陆账号及密码下载路径:省局FTP://省局各处室/纳税服务处/省局通知、培训、文件/12366短信平台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模块。下载密码将电话通知各市局纳税服务科(处)。各市纳税服务科(处)接收到登陆账号及密码后应尽快下发至各县(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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